說四眾過罪,它罪業的成立有四種條件:
第一個,因:要有「說罪之心」。宣說對方的過錯,什麼樣的情況叫作犯罪動機?在律上說有兩種情況:第一個是陷沒之心。就是,你希望經過這樣宣說,讓對方陷入一種不如意的狀態。可能因為你這樣的宣說,讓大家對他失去了信心,你有陷沒之心。
第二個,你有治罰之心。你希望因為你這樣宣說,使令他得到適當的懲罰,他會因為這樣而痛苦。也就是簡別你在宣說時不是產生一種鼓勵的心態。因為你這樣宣說,他不可能改變嘛。你這樣子講,他不會因為你這樣的宣說而產生改變,反而讓整個三寶形象受到很大的打擊。
你依止的是要去懲罰他的心,第二個你依止要使令他陷入於不如意狀態的心,這個就是整個犯罪的動機。這是第一種情況。
第二個,緣:「種種方便」。你用直接的宣說,或者是用間接的暗示,這叫作方便。
第三個,法:你真實地講出他犯了某一條罪,你很清楚地說明他犯了哪一條罪,而且把整個的過程很詳細地描述出來。
第四個,業:對方也聽得懂你的話。當他聽懂以後,這時菩薩的說四眾過罪就全部成立。
這一條戒,是十波羅夷裡面的第六條,屬於菩薩的增上戒。你能夠受持這條戒,對你整個的功德有強烈的增上的效果。反過來,你犯了這條戒,對你的陰德、對你的功德將會有所損失。
這條戒的意思就是宣說四眾過,它的對像是四眾。這個四眾包括了大乘的兩眾跟小乘的兩眾。大乘是包括受了菩薩戒的出家跟在家的兩眾,小乘是包括比丘、比丘尼的兩眾。一個菩薩宣說在家菩薩、出家菩薩,或者出家比丘、比丘尼,他犯了殺盜婬妄的重大過失,即使你講的是真實的,你也犯了菩薩波羅夷罪,是這個意思。因為你沒有必要宣說,對你、對他都沒有好處,自他兩傷。
我們看丁一的「戒文內容」。
好,我們看講表的說明。身為一個菩薩,他已經發了菩提心,也安住菩薩種性,他應該要斷除以下犯罪的事相跟因緣。先說它的事相。
第一個,口自說。他親口來宣說,他自己來宣說。宣說誰呢?包括了出家菩薩、在家菩薩,所謂大乘的二眾;以及宣說出家的小乘兩眾,所謂比丘比丘尼。宣說什麼呢?宣說某某人犯了殺盜婬妄的罪業,我曾經親見或者我曾經聽聞。即使你所宣說的是個事實,但是這個就犯了菩薩的重罪。菩薩也好,比丘、比丘尼也好,都有護持正法、續佛慧命的功能。
所以,你傷害了菩薩的形象,傷害了比丘比丘尼的形象,也等於是間接地影響整個三寶的住世、三寶的弘傳,對三寶的打擊太大,你等於破壞了很多人的信心。所以菩薩在這個時候就結重罪。除非你是私下的勸諫,你跟他很熟,他犯了重罪,你用鼓勵的心、獎勵的心來私下勸諫,這個是不犯。只要你不是在他本人面前私下勸諫,是在別人面前宣說,就犯到這條戒。這種情況是屬於你自己來宣說。
第二個,教人說。你自己沒有說,你把這件事情教給別人來宣說。你用暗示的方法,或用直接的方式,指導別人宣說,兩個都犯重。
這個是菩薩所應斷的犯罪事相。